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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函授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04

西南政法大学函授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保障函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相关文件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函授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函授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函授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的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函授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函授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及学校、函授站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学校、函授站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函授站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函授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新生,应持《西南政法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指定的函授站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凭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个月仍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函授新生入学后,由函授站协助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函授新生因特殊原因短期内不能入学的,本人可以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凭有关证明向函授站提出申请,经函授站审查,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函授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凡取得学籍的函授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学籍档案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函授站建立函授生学籍档案副本,其记载内容以学校档案为准。函授生毕业或中途退学,由所在函授站将函授生档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学生证是函授生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凭证,应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函授生应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所修课程和成绩无效。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课、辅导课以及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函授站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参加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者,均以旷课论。函授站对旷课的函授生,应给以批评教育,旷课时数累计一学期达集体教学活动三分之一以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函授生因病请假应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函授站领导批准。

 

  函授生因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凭所在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函授站领导批准。

 

  请假期满,函授生应及时向班主任、函授站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函授生本人。

 

  函授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以及有关负责人批示意见应存函授站备查。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函授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一分存学校,一份由函授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等方式进行,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方案,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考试、考查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函授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  函授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重考,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三次,重考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记分,但应注明“重考”字样。

 

  第十七条  凡函授生参加同层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的课程若要求免修,应于拟免课程当学期期末考试前向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持自学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经函授站签署意见,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准予免修、免试。免修成绩记载,按自考合格证书通知的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对以自修方式攻读课程作如下要求:

 

  (一)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已考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且无重修课程)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函授生申请以自修方式攻读自己已选定课程。申请以自修方式攻读课程的函授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二周内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函授站申请,经函授站审查,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一份存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一份存函授站,一份送任课老师。

 

  (二)被批准自修的函授生可以不参加面授学习,但应主动与函授站、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九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函授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函授生应在开学后前二周内向函授站上交该学期的“函授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函授站审查,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条  函授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

 

  (一)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应由本人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因事应有单位证明)于考前向函授站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函授站签注意见,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时间与重考时间相同。原则上函授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请假证明均无效。

 

  (二)凡旷考的函授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待本人作出认真的检查后,由函授站提出意见,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重考或重修。

 

  (三)函授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 分记,不得参加正常重考,并按照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相关程序,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函授生,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机会。

 

  本科函授生作弊的,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对函授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函授站与其所在单位配合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因工作调动、家庭地址变动,在原校学习不便的;

 

  (二)入学时为待业人员,在学期间所学专业与就业后岗位要求专业不符的;

 

  (三)确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录取的最低分数线;

 

  (三)专科转入本科;

 

  (四)成人高职本、专科转入一般本、专科;

 

  (五)依据国家和所在学校的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含试读生);

 

  (六)毕业学年申请转学的。

 

  (七)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未正式确认前,或在尚未办理转学手续前,已经擅自在非转出学校就读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函授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函授站提出意见,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办理;

 

  (二)转入转出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函授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函授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规定学制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中止学习进行治疗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条  函授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函授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经函授站同意,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休学函授生按规定办完相关手续后,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书》,学校保留其学籍。函授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函授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凭有关证件向所在函授站提出复学申请,经函授站审查,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函授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函授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该专业未招生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函授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三十一条  函授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函授生(学年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且无重修课程),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按高年级教学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三条   函授生一学年经重考后累计有四门课程(含四门)不及格或在学期间经重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含五门)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第三十七条退学条件的函授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五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函授生因留(降)级而缺修的课程,应当补修,补修难于安排时,函授生应按照所缺课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主要通过自修掌握课程内容,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安排考核(原则上在当学期内完成)。

 

  第七节  退学、试读

  第三十七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期间经重考后累计有六门课程(含六门)不及格者;

 

  (二)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规定学制三年时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属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函授生退学的处理,由该生所在函授站提出意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函授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函授生的工作单位,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和函授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2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已达退学条件的函授生,但在学期间经重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未超过八门的,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获得院级及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

 

  (一)申请试读应当填写“函授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试读生应当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试读期间暂停学籍,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试读以函授站下一年级有相同层次、相同专业为前提。

 

  (四)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未超过四门(含四门)者,可恢复学籍,转入试读时的专业年级正常学习,否则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五)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六)函授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只能申请一次试读。

 

  第四十条  函授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函授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等方面。毕业鉴定归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函授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政治思想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获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函授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三)结业后一年内不重考(重做)或重考(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考(重做)。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函授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照规定要求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或在相应媒体声明作废,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无学籍的函授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函授生在学习期内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符合“优秀函授生”评选条件者,经学员评选,函授站审查,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授予“优秀函授生”称号,由继续教育学院予以表彰。一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二条 凡在政治思想方面符合优秀函授生条件,一学年内各科考试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考查成绩良好以上者,由函授站提名,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由学校授予“特优函授生”称号。

 

  第五十三条  函授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函授生,经与所在单位联系后,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函授生的纪律处分,与函授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函授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对函授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函授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函授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函授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对函授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函授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对函授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并通知函授生所在单位。

 

  第五章    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法律顾问、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四条  函授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函授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建议,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函授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函授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 月28日起试行。原《西南政法大学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