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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3-04

西南政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办、国家教育部有关授予学位工作相关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根据《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指函授、夜大学和脱产本科班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毕业论文的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毕业论文的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

 

  (四)所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在读期间必须参加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重庆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受过留党察看、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三)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不含四门)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三门(不含三门)以上者;

 

  (四)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之一者。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3个月内向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见附表一),如实填写课程考试成绩单(见附表二)的相关内容,并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外语合格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二)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对申请者的成绩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审查无误后向校学位办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校学位办对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所提供的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由校学位办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

 

  (五)校学位办负责将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表三)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被授位学生本人凭相关证件到成人教育管理部门领取学位证书,严格履行签字移交手续。

 

  第七条  校学位办与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及本《细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对相关责任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附    则

 

  第八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应按当年规定交纳各项考试费用、申报费用,具体情况由成教管理部门负责通知。

 

  第九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决定等有关材料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