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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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函授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5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6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政法大学

2017年9月18日

 

西南政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重庆市教委对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函授站是函授育的基层教学管理机,在学校和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函授站应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家有法规政策和定,认真履行建站协议书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学校组织开展函授教学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工作机构,代表学校对函授站行使管理职责。

第二章  建站原则、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根据社会人才需求现状、公共设施条件和校函授规划,在育行政主管部批准招生域建立函授站。

第五条  建站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或企法人格,具备育或相务资质,能立承担相的法律

(二)具有能培养大学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层次人才的师资队伍,有专职结合的辅导教师队伍,配备专职管理人,具备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含室、实验室等),能保函授辅导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具或正在计划筹育所需要的算机网络系统;

(四)能提供保障函授站正常运行的经费;

(五)相关教学活动设施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六条  建站位应向学校提出面申,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考核,符合建站条件的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拟建站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

建站单位应将相关建站材料报所属省(市、自治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函授站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要求;

(二)建立函授教学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人员职责

(三)使用学校一印制的函授招生宣传资料,积极做好域招生宣传,助学校做好取工作;

(四)助学校做好本站的函授生注册、学籍管理工作;

(五)认真组织做好本站的各项教学动和教学管理工作,及时搞好函授材及辅导资料的供应发放;

(六)负责抓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助学校组织课程考好考严肃

(八)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做好毕业学生个人档案及毕业证书的发放;

(九)按照收费标准代收函授学生学费、教材费,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上缴学费;

(十)按照学校和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本站承担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自查,配合学校对函授站进行检查评估

(十一)认真履行建站协议书各项约定;

(十二)完成学校赋予本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教师聘任

第八条  人

(一)函授站1人,站位考核推荐,报学校聘任,管理人由建站单位自行配。函授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由政治合格、品德端正、责任心强、作正派且具有大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教学管理业务的在担任。

(二)函授站负责人和管理人的配备与构调整情况应报学校

第九条  教师聘任

(一)函授站主讲教师应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强责任心的大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担任。原则上每个专业60%以上的主干程由学校主讲教师,其余程主讲教师可由函授站自行聘任,报学校批。

(二)函授站辅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较强任心的大本科学历或中以上专业术职称的人担任,由函授站自行聘任,报学校批。辅导教师队保持相对稳定。

(三)聘任的教师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要求展工作,对工作称职时予以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条  建立函授站所需经费由依托位提供或集。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经费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用。依托建站定期委托会计师对所属函授站的财务状况进审计

第六章  考核及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自地考核的方式,由继续教院每年对各函授站工作落况进行检查,作出估。

第十三条  函授站有下列情之一的,其情节给予通、停止招生或撤函授站等理:

(一)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学校相关定;

(二)不履行建站协议和函授站工作职责

(三)管理混生投多,存在安全和其他不定因素;

(四)以函授站名义独学、违反建站协议或超越函授站职责进行办学活动;

(五)私自办学权

(六)招生宣违规、欺等行

(七)丧失基本教学条件,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八)造成教学事故,不能妥善理;

(九)招生模过小,连续三年在籍学生总数小于90人;

(十)定向

(十一)拖欠向学校上缴的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学校”是指“西南政法大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