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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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5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6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政法大学

2017年9月18日

 

西南政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南政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按照重庆市教委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普通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我校设立继续教育学院,重视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的格局,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办学实体,负责做好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在校内或依托函授站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二)负责制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并搞好监督、检查;

(三)扎实做好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制订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四)选派、聘任主讲教师及辅导教师,指导函授站抓好教学环节落实;

(五)负责拟制年度招生计划,做好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六)认真做好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教学组织、课程考试、毕业证书审核办理等工作;

(七)负责函授站点的遴选设立,代表学校与设站单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八)搞好函授站点教学质量监控,对函授站教学教务管理开展检查评估,对不合格函授站点做出处理

(九)定期组织召开函授教育工作会议,交流总结经验、研究部署工作;

(十)适时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办学。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函授站点是学校成人高等函授教育的基层教学管理机构,在学校和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各项规定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函授生的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本函授站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设立函授站应认真执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严格审查合作办学单位的办学资格,严格执行函授站备案及年审制度。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申报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印发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录取,印发录取通知书,组织入学资格审查,进行新生电子注册等。

第八条 各函授站统一使用继续教育学院印制的招生简章,可根据招生简章内容进行专业推介宣传,其宣传材料须由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办学。

严禁社会中介介入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工作。

第四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各层次相同专业采用统一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针对行业办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可由函授站根据相同层次的专业教学计划,结合行业需求作出相应修订,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函授站共同负责,具体分工是: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学科专家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基本文件,报经学校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制订并组织实施教学常规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具体方案;组织教学课程录制、教学辅导答疑、考试命题及课程考试;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编制下达教学任务书。

各函授站在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管理下,按照学校相关教学计划及管理制度,具体负责教学组织与实施,指派专人负责学生的教学组织管理,不得委托函授站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包括组织命题、制卷、考点设置、监考安排、评卷、成绩登分、成绩公布等,采取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试卷、统一选派监(巡)考老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函授站应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相关工作。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注册、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课程免修、成绩、违纪处理等,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

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层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和要求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放西南政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符合学位申办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章  经费收缴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与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全部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相关经费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有关联合办学协议执行。

第八章  处罚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及各函授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招生、教学、考试、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否则,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